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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湖南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湖南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Education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HE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代表会员企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本协会的网址:www.hneei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本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提供依据。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三)对行业共同性的科技、生产、管理等问题,进行调研,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措施。

(四)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宣贯本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帮助企业制、修订企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实施。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和咨询,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评优、名牌推荐等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六)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教育装备的研究成果进行技术鉴定和审订。

(七)从事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编辑出版协会内部刊物、传递国内外最新信息,组织撰写出版有关教育装备的生产、使用、维修、维护等方面的指导书。

(八)协助会员单位提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会员的知识更新,为会员做好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

(九)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省内外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协调各会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促进横向经济联合, 协助会员单位搞好经营管理工作。

(十)组织本行业参加全国及各地市的展销订货会,进行市场预测,沟通交流信息。

(十一)反映会员需求,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方面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十二)提升我省教育装备行业综合实力,融入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十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十四)承担上级协会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单位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在湖南省范围内从事教育装备研发生产、经营、维修的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合资企业,从事教育装备、研发和教学的单位,以及热心教育装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突出成绩的个人,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完成入会程序,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教育装备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和研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湖南省教育装备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积极支持本协会活动,热心教育装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完成入会程序,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法人身份证(副本);

3. 企业情况介绍;

4. 企业产品目录。

(三)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在本协会的网站上公布;

(六)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交费时间为每年1-3月份);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行业规约;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别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本协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35人。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个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

会长应每年向常务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协会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开支;

(六)做好会费的收缴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协会所办实体上交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协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322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