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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行规

湖南省教育装备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业自律机制,保障湖南省教育装备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湖南省教育装备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的宗旨是建立和规定行业内企业经营行为和行业道德,树立湖南企业良好形象。

   第三条本规约是湖南省教育装备行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基本规约,是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以规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

第二章   行业规范

   第四条生产经营活动

   (一)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

   (二)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经营;

   (三)不诋毁同行业其他企业;

   (四)严格合同、技术文件的规范管理和执行;

   (五)抵制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制造销售;

   (六)抵制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七)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五条质量管理

   (一)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要求组织设计、制造、验收、包装、运输及交货等生产活动;

   (二)由于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特殊性,新产品必须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要求组织技术鉴定;

   (三)已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的企业,要严格按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贯标,未认证的企业要尽力创造条件尽快申请。

   第六条科技创新

   (一)重视科技创新,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

   (二)重视教材和课程的改革,根据教育发展需求,不断开发适应课改要求的新产品。

   (三)实施品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第七条融入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一)熟悉掌握WTO的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

   (二)收集国内外同行业产业政策、市场、技术标准、产品结构、价格、进出口贸易等数据资料之后,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

   (三)正确处理贸易摩擦,要以国家利益、行业利益为重,积极应对。

   第八条环境保护

   (一)涉及有环保要求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同时申报、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的原则落实严格措施,办理有关手续,接受环保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提升环保工作目标和水平,争取通过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

   第九条安全及人身健康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标准监督生产管理全过程;

   (二)对有可能危害社会民众健康的因素如严格技术标准超差、时效过期等,应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与规定。

   第十条信息管理

   (一)按照有关法规和上级要求,做好定期和年度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湖南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二)会员有义务提供协会需要的各类信息,并获得协会的信息服务;

   (三)保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四)积极推行企业管理信息现代化。

   第十一条价格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制定价格,抵制压价倾销及不正当的联合限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服从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调意见。

   第十二条服务体系

   (一)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

   (二)行业内提倡优质服务,实现“三包”,兑现服务承诺和规范处理程序。

第三章   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行业内同行之间提倡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交流学习、共同发展。对业内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做损人利己、贬低别人、提高自己的事。

   第十四条提倡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诚实自律。提倡讲信誉、重合同、严履约、反对欺诈、哄骗和坑人的不正当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条提倡把企业办成学习型、技术型企业、建立自己的企业文化。提倡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工的政治、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对企业的忠诚度,树立敬业爱岗的风范,把职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员工,把企业办成文明单位。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六条为促进规约的执行,定期由协会秘书处组织检查评比活动,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对执行规约良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表彰、宣传和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行业内各单位之间在执行本规约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仲裁和处理,对拒不遵守本规约的企业,视情节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内部通报、行业曝光或道德谴责及其它制裁,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十八条对本规约的不完善之处,协会会员均可向秘书处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修改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约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不符,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湖南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